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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1月8日電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,介紹投資項目核准制度改革有關問題,國家發改委投資司副司長羅國三在會上表示,相關人士作過分析測算,中介服務時間比行政機關審批時間還要長。中介服務負責審查,行政機關負責審批,實際審的時間比批的時間還要長。
  羅國三表示,國務院通過連續兩年的修訂核准目錄,放權頻率很高,放權力度很大。發改委測算,通過兩次修訂目錄,中央層面的核准項目數量可以減少76%左右。在放權的頻率高、力度大的基礎上,對於保留的核准事項審批事項,怎樣進行規範、進行改進,解決審批難的問題,這是當前改革的重點任務。
  對於現行投資審批中存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,羅國三指出,歸納起來就是前置手續繁雜、效率低下,依附於行政審批的中介服務不規範、收費不合理。具體來說,從2004年7月,國務院發佈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後,10多年來,已經取消了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制,改為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。實行核准制的範圍由核准目錄來確定,目錄之外的都實行備案制管理。
  羅國三指出,核准只需要辦理一道手續,在核准之前,要辦理的前置條件非常多,可以把這些前置條件分為兩大類:一類是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、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前置審批事項。大概有30多項,涉及20個部門,有些部門是不僅辦一道審批,還辦理多項審批。還有一類前置條件前置手續,就是沒有法律法規甚至部門規章的規定,核准機關還要求企業提供的前置手續或者審查性文件。發改委2999號文件已經率先取消了那些事項,就屬於這一類。30多項前置審批加上20多項前置手續,大數是50項,按行政許可法的要求,每一項20天,可以延長30天,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來說,50乘以20就是1000天,如果50乘以30就是1500天,這和現實情況大致吻合。這樣一定帶來效率低下的結果。
  羅國三指出,還有一些依附於行政審批的中介服務,很多是強制性的中介服務,再把這些時間算上,可以想像核准的前置時間有多麼長。而且對中介服務的時限或沒有明確的要求,或者說要求的執行不嚴格。相關人士作過分析測算,實際上中介服務的時間比行政機關審批的時間還要長。實際上可以這麼分,中介服務負責審查,行政機關負責審批,實際審的時間比批的時間還要長。怎麼解決這些問題?就要動作改革手段加以解決。所以,《精簡審批事項 規範中介服務 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》把下一步改革的內容作了一個全面的闡述,下一步主要就是落實相關要求。  (原標題:官方談現行投資核准制度:中介服務時間超行政審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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